1.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
 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一親等之姻親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
  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
  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
  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
  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
  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
  為履行。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
  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增
  加一人。
 1.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 依附表評分為零分

2 . 被看護者應具備條件: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經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罹患
  特定病症,合於申請資格之一者。
  經精神專科醫療機構之精神科專科
  醫師診斷證明罹患精神相關特定病
  症,合於申請資格之一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下載)
特定病症申請資格下載)
申請外籍看護工空白診斷證明書)
合格醫院名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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