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一親等之姻親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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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
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
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
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
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
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
為履行。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
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增
加一人。
1.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 依附表評分為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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