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家庭看護工

依93年01月13日勞委會職外字第0930200140號令訂定發布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規定辦理。
   家庭看護工係指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料等相關事務工作。工作範圍主要在『照顧』重病受照顧人,若為照顧重病被照顧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被照顧人在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被照顧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視為看護工工作許可範圍。

第二項:家庭幫傭

依93年01月13日勞委會職外字第0930200140號令訂定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辦理。
   外籍幫傭工作內容:主要為共同居住生活之家人處理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滌、保持事內外整潔、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為家庭幫傭工作許可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