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逃跑外勞、他人所申請的外勞、聘請外勞為別人工作:
雇主將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五年內再 犯者將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變更外勞之工作場所,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雇主將處以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即廢
除雇主聘僱許可。 未辦理外勞在台定期體檢,或體檢後未函報各地衛生局辦理備查者:
雇主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經衛生機關通知仍未辦理
者即廢除雇主聘僱許可。 未按時發放外勞薪資或未經外勞同意扣留證件者:
廢除雇主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外勞連續曠職三日行方不明,第四日起三日內雇主需函報當地主管機關
、警察機關、勞委會;不得繼續聘僱已終止聘僱關係之外勞(如病人
過世後未依規定辦理、居留期限到期等):
將處以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應配合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派員訪查:
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情形雇主將處以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依規定外勞入境後起第二日必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每兩個月為一期,寬限繳納期限30日,自寬限期滿翌日起每日加收百分之一
滯納金,直至繳納日前1日止。 |